【摘要】在现代社会,身份权的削弱与财产权、人格权的开放性与多元化发展形成鲜明对比。夫妻身份权虽已实证化,但其与人格权大不相同,属于"弱意义上的请求权"且不具有对外效力。夫妻身份权如何受侵权法之保护,取决于婚姻共同体的法律地位及背后的价值观。近几十年来,婚姻共同体越来越让位于个人自主决定的价值理念,法律尊重个人的复杂心理需求与情感的自由选择,并严格限制夫妻身份权的保护范围,是比较法上不断变革的实践经验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变迁的趋势。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并非侵害身份权的责任主体,除非该第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无过错配偶的一般人格利益。无过错方配偶不能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,而是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。婚姻家庭编具有封闭性,夫妻身份权不应参照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予以救济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》 2015-07-02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6-26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3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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